1. 單位組團旅游與旅行社安全合同
沒有必要,自己找車,就可以和旅行社商量,或者找客運公司,沒有簽合同的,呵呵,合法權益不是體現在這方面,你們只不過是想租車而已,誰會跟你們簽這個合同的,頂多是協議,合同在法律上生效,而協議是雙方協商。
所以,你們只要找個客車或租車就可以了,注意安全就好了,如果實在想去玩,又有保障,你們可以和旅行社簽訂協議或合同,一般旅行社會給你們提供保險的,人身保險20元一個人。所以現在旅游行業(yè)都是這樣提供保障,而你們租一輛公交車,你想想誰會簽合同呢?協議都不能簽。何況是合同呢。找旅行社最好!其實找臺車就可以了,沒有必要那么麻煩的。2. 跟團旅游合同
跟團旅游有利有弊。利處大概有以下幾點:一是省心,把自己交給旅行社,保姆式貼心服務,有導游全陪照顧,免除了自己各種攻略實戰(zhàn)煩惱;二是安全,由于跟團旅游,無論旅行目的地還是吃住行,都有各方面比較成熟周到的評估實戰(zhàn)經驗,相對個人自由行,免除了許多不確定風險與隱患;三是經濟,由于現在旅行社太多,市場競爭比較激烈,跟團旅游基本屬于買方市場。這種結果,導致旅行社利潤越來越薄。比如去摩洛哥旅游,在過去十二天行程,報價都在18000到22000,現在14000左右基本拿下;四是點全,跟團旅游,一般來講,目的地經典景區(qū)景點都可以光顧到,自由行由于交通或費用問題,不一定面面俱到。所以,跟團旅游,對于旅游經歷比較少,尤其時間少上班族,是個最佳選擇。那么跟團旅游不理想的地方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自主權很少,吃住行基本都不能脫離團隊;二是避免不了的購物店,不管你買還是不買,一般都要配合導游進購物點逗留一段時間,個別時候,也許導致購物時間過長或商品吃虧上當,導致不愉快壞了旅游心情;三是趕腳,由于團隊旅游計劃相對是提前固定的,往往為了迎合游客心里,看的景點過于分散不集中,導致路途過長。這就出現了大家常說的,上車睡覺,下車拍照,有時一個景點僅僅給你十幾分鐘時間,一路下來,弄的疲憊不說,竟然不少人自己都不知道究竟都去哪了。那么自由行呢?自由行也有利有弊。利處,比較隨意,時間長短,吃住行自己說了算,弊端,就是安全性不如團隊旅游。尤其不懂當地語言,往往比較麻煩。因此,自由行,我建議幾個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出去比較好,費用可以AA均攤省錢,遇事也好相互照應。
3. 旅行社出團合同
旅游合同是由當地旅行公司(團)出和簽訂的,但由文旅部門監(jiān)管的正規(guī)合同。
4. 單位組團旅游與旅行社安全合同模板
前一段時間,國內某旅行社組織的老撾旅游,因車禍導致十多人傷亡事故。相信在善后處理過程中旅游者與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是重要的依據,當然,鑒于傷亡多,事故等級高,社會影響大,旅行社一定會最大限度的滿足旅游者和家屬的意愿。通過這一典型的旅游事故的處理,讓大家更多地關注到旅游安全,旅游責任和旅游合同。
無論是旅游安全、旅游責任,還是旅游服務的內容、線路、吃住行游細節(jié)、保險責任等等,都會體現在旅游合同之中。目前,旅游合同主要是旅行社門店和各類網絡APP軟件來實施的,從聯系,預約,初步協議到簽訂旅游合同,絕大多旅游者都會考慮到旅行社的資質,品質和口碑,旅行社也會關注旅游者的年齡和身體條件,絕大多數的合同也能按期履約,如約而成。旅行社按約兌現旅游服務承諾,旅游者花錢購買旅行社的旅游服務,高興而去,滿意歸來。
旅游者有質量的旅游活動,其基礎是責任明確,細節(jié)具體約定,雙務,有償,諾成的旅游合同保障。為此,旅游者購買旅游服務確定簽合同前,一是要認真審核旅行者的資質和信用情況,二是認真審查旅行社提供合同草稿,把握好旅游日程,路線,價格,交通工具,住宿和就餐標準,購物次數與時間的明細,三是違約責任要明確具體化,四是,明確旅行社責任險和旅游意外險的具體約定,五是相關的合同附件以及旅行社具體經辦人員的聯絡方式,六是注意合同中對旅游者責任的明確約定。鑒于,國內還沒有專門的旅游立法,目前只有國務院的“旅行社條例”,部頒的“旅行社服務質量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旅游糾紛的司法解釋,還有“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法定依據。所以旅游者與旅行社的旅游合同越具體越明細,對雙方都有好處!恭祝大家旅行快樂!
5. 組織旅游安全協議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第一部法律。
旅游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啟動的立法項目之一,由于當時我國旅游業(yè)發(fā)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草案未能提請審議。隨著我國經濟持續(xù)較快增長、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顯著加快,人民群眾對旅游業(yè)發(fā)展提出更高要求。
旅游法是全面規(guī)范和指導我國旅游業(yè)發(fā)展的重要法律。這部法以憲法為依據,系統(tǒng)總結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旅游業(yè)的迅猛發(fā)展實踐,參考借鑒了世界各國的有益做法,廣泛吸收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
旅游法共設十章112條,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分別對旅游者、旅游規(guī)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jiān)管、旅游糾紛處理等內容作了規(guī)定。旅游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旅游業(yè)進入了法制化、規(guī)范化發(fā)展的新階段。
旅游法的實施,將為實現旅游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創(chuàng)造基礎性的法律環(huán)境。此前我國還沒有統(tǒng)一的旅游法,對旅游活動的規(guī)范主要依賴國務院制定的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guī)、各省區(qū)、市制定的旅游管理條例或旅游業(yè)條例等地方性法規(guī)以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旅游行政規(guī)章。
順應各族人民過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不斷豐富旅游產品,提升旅游服務質量,促進旅游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這部綜合性的旅游法必將在我國旅游業(yè)發(fā)展過程中發(fā)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6. 單位組團旅游與旅行社安全合同糾紛
旅游過程中要簽訂旅游合同,是為了防止旅游糾紛的產生。相對來講,現在旅游業(yè)越來越規(guī)范,旅游公司,景區(qū),導游從業(yè)人員的素質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現糾紛也只是極個別的現象??傮w來說,形式向好。作為旅游中的游客,是弱勢群體,簽好一份旅游合同至關重要。簽訂合同規(guī)范詳細旅游者出行前一定要與旅行社規(guī)范、詳細簽訂旅游合同,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確游覽景點數目、導游服務標準等等,明確旅行社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要注意幾個方面:
一、是否提供規(guī)范性的合同文本
二、是否加蓋單位公章
三、是否提供國家正式使用的銀錢收據等
四、要明確約定合同內容
1、旅游合同中應包括旅游行程、旅游價格、保險金額、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
2、合同應對旅游線路和旅游景點、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標準、用餐及住宿標準作明確描述。
3、旅游景點一項,應明確所有景點與參觀的起始時間,必要時,可將旅行社廣告中約定的日程作為合同附件。
4、住宿標準一項,應注意“標準間”一詞只有在星級飯店里才有具體意義,因而,當住宿的地方是一般的旅館、招待所時,應明確約定床位數、有無衛(wèi)生間、電視機、電話等住宿設施及條件。
5、購物一項應明確購物次數、購物點名稱及停留時間。違約責任一項應包括糾紛處理方式、投訴受理機構等。
在旅行中,雙方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諾。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辦事,像改變酒店星級、降低用餐標準、飛機改火車、臥鋪變硬坐等行徑,旅游者要將其違約事實和造成的后果真實的記錄下來,盡可能的保留物證,以便今后向有關部門投訴。
反之,旅游者變更協議,如暫時離團、提前返回等也要事先通報旅行社,并最好達成書面協議。擅自變更,旅游者要“小心”旅行社的反投訴。對導游改變行程、收受回扣、帶團“扎店”等違法違規(guī)現象,國家旅游局于1999年10月發(fā)布實施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從法規(guī)上進行了嚴格的制約處罰。
旅游者也要理智判斷,勇于提出異議,提醒導游,規(guī)勸其按旅游合同保證接待服務質量。客觀看待質量問題在旅游過程中,旅游者也應客觀看待旅游服務中的質量問題。極少數人以為自己交了錢就是“大爺”,甚至有個別游客僅對法律一知半解,打著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旗號,提出過分要求,沒完沒了,顯然缺乏理智,失之偏頗。
對旅行社的服務不滿意,有權投訴,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準繩,切不能漫天要價,事事以“上帝”自居,合同雙方應當是平等的。只要旅游者是向正規(guī)注冊的旅行社報名,且按規(guī)定簽訂旅游合同,就有權投訴。之所以強調正規(guī)注冊的旅行社,就因為他們向當地的旅游管理部門交納了服務質量保證金,才獲得了合法經營的權利。為此,旅游者的利益是有保障的。質監(jiān)所將按照國家頒布的《旅行社管理規(guī)定》、《旅游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旅行社的行為進行認證,從而維護旅游者的利益。
二、旅游合同條款中還有一種常見的規(guī)定,是關于提前退團的。游客因個人原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承擔違約責任收取違約金。
這個條款合理嗎?違約金的額度(收取標準)有什么限制?
提前退團,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這個條款本身按照《合同法》是允許的。 但是往往問題出在旅游合同中約定了很高的違約金,而違約金的額度是要受法律限制的。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第2款,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其次,旅行社一方需要有證據證明因游客違約而對自己造成的損害大小,不能說僅憑主觀估計就提出損害的數額。之前也有過旅行社因證據不足而使得其部分違約損害金額主張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在這個地方各位還要注意的是,根據2014年最新的國家旅游局團隊出境旅游合同范本,在出境游當中,如果旅行者在行程開始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且未辦理簽證的,旅行社需要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已辦理簽證的,扣除簽證費用后退還余下的旅游費用。
旅游者在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合同范本的比例規(guī)定退還必要費用后,剩下的費用還是要退還給游客的。
三、旅游合同中常常列出“請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如有財物丟失,旅行社不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
這樣的合同格式條款正確嗎?是否有效?
這種條款并不合法。 我們先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断ā返?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然后,《旅游法》第80條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對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做出明示說明或者警示。
《旅游法》第70條第3款還規(guī)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旅行社不能對游客的財物安全完全置之不理,而應當在遇到可能危及游客財產安全時及時明示通知,并且在財產遇到危險時給予及時救助,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故此種格式條款單方免除了上述的旅行社義務,是無效的。
四、現在越來越多人旅游考慮團購,而在團購頁面或者簽訂合同時都會被告知此線路如不成團,旅行社將提前兩天(含出發(fā)當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任何賠償。
這樣的約定公平嗎?
這樣的約定對游客來說是不公平并且違法的。 《旅游法》第63條規(guī)定,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因此,對境內旅游的游客,旅行社應當提前至少7天通知旅游者,對境外旅游的游客,應當提前至少30天通知旅游者。 如果解除合同的,應當全額退還費用。
旅行社僅提前兩天通知游客改期、改線或全額退款,違反了旅游法的規(guī)定,并且使得游客會遭受信賴利益的損失。
五、旅行社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臨時單方面取消行程,屬于合同法規(guī)定中的什么情況?旅客可以要求什么賠償嗎?
旅行社擅自變更行程或者臨時單方面取消行程,屬于《合同法》中的違約。
《合同法》第107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旅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按照原行程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者向旅行社要求違約損害賠償。
同時,旅行社的這種做法還違反了《旅游法》的規(guī)定。 《旅游法》第69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堵糜畏ā返?0條第1款還規(guī)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7. 自己組團旅游安全協議
無論是法律本身的規(guī)定還是司法實踐,這種協議都是難以免責的。朋友間的自助旅游,組織者對參加者負有一定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隊員出險,領隊要擔法律責任。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陌生人結伴自駕游游一旦引發(fā)民事糾紛,個案的各種細節(jié)的確認以及隨之而來的索賠,都要實際情況實際分析,都沒有那么簡單一個協議可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