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同古村旅游景點
中方荊坪古村
這兒曾經是明清時期重要的交通驛站,八百里加急的文書都要在這兒換馬。沿河一線今天還保留著寬闊的跑馬場,信馬由韁,臨風馳騁,如今只是滿目青草,馬蹄聲漸行漸遠,已不可聞。
黔陽古鎮(zhèn)
黔城古鎮(zhèn)里有著兩千多年歷史的老街,就算歷經幾百年時間的磨礪,但青石板、窨子屋、卷棚、祠堂等繼續(xù)殘存,見證著黔城鎮(zhèn)的滄桑輪回。穿梭在古街里,會讓你感覺心動的并不只有古街的老,還有古建筑中流淌的古韻。
洪江傘巷
傘巷,恐怕是古商城里最有逼格的巷子了,巷子下寬上窄,但那封火墻卻并沒有要傾斜的跡象。小巷里的一個墻角,兩堵封火墻的對接處,上方下圓,這就是方圓墻,預示了洪商的為商之道,做生意既要遵規(guī)守信,又要圓滑善變,懂得什么叫舍什么叫得,這樣才能成大氣候題。
辰溪柳樹灣
古老的辰溪柳樹灣街道雖窄,但青石鋪路,偏街小巷的房屋仍可以看到它古色古香店宅的舊貌。傳說,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柳樹灣就是沅江中游一座繁華的小集鎮(zhèn)、古商埠,隋初建辰溪縣城,才有今天的辰溪老城。
會同高椅古村
高椅的小巷窄窄的,僅容一人挑水換肩,青石板路也縱橫交錯,宛如網狀深深地嵌進泥縫里。比起洪江古商城的窨子屋,高椅的窨子屋少了些許霸氣。雖然也是高高的青磚封火墻防火防盜,但院中有院,門中有門,院院相通,戶戶相連。家家雞犬之聲相聞,炒菜香氣隔墻四溢。
芷江黃甲街
黃甲街是歷史文化街區(qū)核心保護地帶,也是芷江唯一重點保護老街。據說修建于宋朝元年,可惜舊時模樣早已不見蹤影。史載黃甲街繁華熱鬧,是通往云貴古驛道的必由之路。而且還建有許家大祠堂和寶慶等會館、商賈游俠云集,是湘西邊陲十分活躍的集散地。沈從文年輕在芷江團防局當師爺兼稅收員時,他曾管理過黃甲街。1935年12月31日,紅軍二、六軍團長征來到芷江,賀龍、王震、肖克、關向應等曾住于此。
沅陵甲第巷
甲第巷位于辰州西城墻內側,辰古城街巷縱橫,碼頭眾多。老街和小巷構成千年沅陵古城的骨架,形成沅陵特有的街巷文化。布滿苔蘚的青石板路就像靜脈遍布古城的各個部位,長滿爬山虎的巷墻就像神經觸及古城的每一個細胞,還有那吊腳樓,一同支起古老沅陵的“水上絲綢之路”。
通道縣溪老街
“通道轉兵”在討論紅軍的進軍路線時,毛澤東力挽狂瀾,主張從通道西進敵人力量薄弱的貴州......這個地方的開會地就是縣溪。從一定意義上說,共和國是從這里走來的。如今到這里來尋找長征足跡,接受紅色教育的游客也摩肩接踵而來。
溆浦河街
早在明清年代, 河街便成了溆浦交通和商業(yè)的中心,街道兩旁鱗次櫛比的雜貨鋪、中藥鋪、瓷器鋪、當鋪以及綢布店, 顯示出這個時期的繁榮與紅火。民國時期, 這里的金銀首飾店、銅匠鋪、鐵匠鋪彰示著溆浦小手工業(yè)作坊的雛形。明代著名教育家、哲學家王守仁途經溆浦見景生情, 欣然寫下“溆浦江邊泊,云中其驛樓;灘聲回樹遠,岸影落江流。”
靖州土橋老街
靖州土橋老街是靖州歷史的遺存,也是靖州歷史沿革的見證。這條青石板鋪就的老街依傍著渠水而建,歷盡千年滄桑就算曾經的繁榮已經隨著歷史的腳步遠去,但祖先們留下的古居雖然歷經風雨的洗禮變得斑駁、頹圮,但它卻積淀了一段不可磨滅的歷史文化。
麻陽豪俠坪村
豪俠坪又叫曹家坪,懷化有名的長壽村。自古以來,這里就被視為一塊風水寶地。這里生態(tài)環(huán)境良好,森林覆蓋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村中現存許多明清建筑,多為磚瓦結構,封火螯頭。大門一般都用長條石建成,這里曾經曾經出過許多文人雅士,文官武將,透露出一種特有福壽文化。
新晃龍溪古鎮(zhèn)
龍溪古鎮(zhèn)位于龍溪出口與舞水相匯的北岸,街道依山而建,傍水而居,現有古房屋159棟,吊腳樓上面是磚墻封閉的窨子屋,飛檐翹角,青瓦白墻,鱗次櫛比。龍溪口有個奇特之處在于,窄窄的一條街,一半屬于湖南,一半屬于貴州。明末清初,龍溪古鎮(zhèn)曾是晃州城鎮(zhèn)的代名詞,迄今已有三百多年,素有“小武漢”之美譽。
2. 會同古村的景點
答:會同縣的景點有,鷹嘴界,高椅古鎮(zhèn),炎帝故里連山,九洞.等等!
3. 會同古村介紹
會同村沒什么好玩,只是有一家舊房子,那是比較有歷史的了,好似叫仙霞館,你要玩就一路地玩下去:早上到官塘吃茶果做早餐,早餐后到會同村參觀,然后到中山三鄉(xiāng)吃瀨粉.再到泉眼溫泉泡到晚上才回家。(有車一族)
4. 會同古村旅游景點講解
珠海最美古村落
1、南門村
南門村位于斗門鎮(zhèn)的黃楊山下虎跳門旁,是宋朝趙氏皇族后裔的聚居地。經過600多年的歷史積淀,南門村形成了極具特色的古祠堂、古村落以及皇族文化。南門趙氏祖祠菉猗堂的建筑布局、結構、形制手法都具有較高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村內接霞莊是南宋皇族后裔所建村內的毓秀古村是一個自然古村落,清一色清末民初的青磚瓦房。2014年度CCTV十大最美鄉(xiāng)村名單揭曉,珠海市南門村在眾多美麗鄉(xiāng)村中脫穎而出,獲得“中國十大最美鄉(xiāng)村”榮譽稱號。2019年9月,南門村入選“廣東省文化和旅游特色村”。
2、排山村
排山村是一個極具嶺南特色的古村落,原名斜排村,是八甲行政村的自然村之一。該村背靠小山,面臨田野,因民居順著斜山坡,循地勢由高至低而建,且一排排井然有序、整齊排列,既傾斜又成排,因此在清乾隆年間立村時就命名為斜排村,直至民國初年才改為排山村。黃泥墻老屋、譚氏宗祠、百年老樹……這些排山村的“寶貝”,經過歲月的沉淀,散發(fā)出獨特的歷史韻味,雖然有些已倒塌或是褪色,但排山村古村落的歷史人文資源優(yōu)勢仍然成為該村的最大亮點。在2012年,排山村就入選了“廣東省第三批廣東省古村落”。
3、會同村
會同村位于珠海市唐家灣鎮(zhèn)西南,村內是清一色嶺南民居,家家都是灰瓦、青磚、飛檐,建筑布局整齊,外形色調一致,嵌填在“棋盤式”方格網形成的整齊的宅基地中。2006年,會同古村被頒布為區(qū)級文物保護單位,并申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會同村的核心結構俗稱“三街八巷”。其“三街”為:村內沿荷花塘由北向南的“下橫街”、與之平行依山勢漸高的“中橫街”和“上橫街”;“八巷”為八條東西向的石街小巷?!鞍讼铩弊韵露享樕絼葸B接三條主街,“三街八巷”互相垂直交錯,構成方正規(guī)矩的“棋盤式”空間組織架構。
04網山村
05荔山村
06虎山村
07淇澳村
08南屏村
09石龍村
10上柵村
5. 會同古村旅游景點大全
湘潭最美古村落排名
十、會同縣高椅古村
九、靖州縣地筍苗寨
八、通道芋頭村
七、綏寧縣黃桑坪苗族鄉(xiāng)上堡村
六、城步長安營鄉(xiāng)大寨村
五、江永縣千家峒劉家莊村
四、永定區(qū)石堰坪村
三、隆回縣崇木凼村
二、石門縣羅坪鄉(xiāng)長梯隘村
一、蘭溪勾藍瑤寨古村
6. 會同縣古村落
傳統(tǒng)村落不屬于單獨的行政級別,雖然有村委會管理,但是要服從辦事處(社區(qū))的行政管理,一般傳統(tǒng)村落有黨支部,有村委會,下面還有生產隊或者是生產小組,具體管理村里的大小事物,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是最基層的一級管理,監(jiān)管的就是老百姓的具體生活。
7. 珠海會同古村旅游景點
維記果園好
維記果園的荔枝品種主要有糯米滋、妃子笑和桂味,摘完荔枝,還可以去泉水清澈、空氣清新的村子里走一走。
果園地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會同南路
公交路線:市內乘坐67路公交車,會同村站下車即可。
自駕路線:人民東路出發(fā),途徑港灣大道、金鳳路,全程約30分鐘
8. 會同古鎮(zhèn)游玩攻略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yōu)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的申報、批準、規(guī)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guī)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xù)其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fā)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 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鼓勵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的保護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的保護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申報與批準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zhèn)、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fā)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tǒng)產業(yè)、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qū)的發(fā)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qū)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qū)。
第八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qū)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九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申報歷史文化名鎮(zhèn)、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條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zhèn)、名村的鎮(zhèn)、村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zhèn)、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zhèn)、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zhèn)、名村的建議。
第十一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zhèn)、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準,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zhèn)、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zhèn)、名村。
第十二條 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準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并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xù)惡化,并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三章 保護規(guī)劃
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后,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guī)劃。歷史文化名鎮(zhèn)、名村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zhèn)、名村保護規(guī)劃。保護規(guī)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第十四條 保護規(guī)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fā)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三)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guī)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保護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zhèn)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條 保護規(guī)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guī)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保護規(guī)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 保護規(guī)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保護規(guī)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guī)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zhèn)、名村保護規(guī)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保護規(guī)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guī)劃。
第十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guī)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guī)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guī)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guī)劃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保護規(guī)劃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tǒng)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huán)境。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按照保護規(guī)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huán)境。
第二十三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guī)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guī)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第二十五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tǒng)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制訂保護方案,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tài)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tǒng)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保護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 對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區(qū)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在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后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guī)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筑檔案。歷史建筑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筑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筑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筑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guī)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對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本條規(guī)定的歷史建筑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 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zhí)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guī)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guī)劃的;(三)擅自修改保護規(guī)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guī)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guī)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占用保護規(guī)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二)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活動,或者經批準進行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tǒng)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歷史建筑,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歷史文化街區(qū),是指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并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區(qū)域。歷史文化街區(qū)保護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