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條約與國際習慣的區(qū)別如下:
(1)約束百范圍
國際條約指的是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xié)議,原則上只對締約國有約束力,而國際習慣是對國際習慣中逐漸探索出來的即作為未具有法律度拘束力的通例使用,原則上應該對所有的國際法主體都有約束力。
(2)約束效力
顧名思義,條約是要得到雙方或多方一致認可后,白紙黑字寫下來后,經雙方或多方簽問名認可的正式文件,這個文件是要求全體參于簽訂國共同嚴格執(zhí)行的正式文件,這就是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就沒有上述這些過程,簡單講就是對某一件事的做法答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認可而成為對某件事的處理慣例了。
(3)約束作用
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規(guī)范賴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國際習回慣是各國重復采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規(guī)范,它的形成要素答:一是物質因素或稱數(shù)量因素,即“通例”;二是心理因素或稱質量因素,即“法律確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際習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際條約
英國為什么形成習慣法
習慣法指國家認可和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習慣,是法的淵源之一。在國家產生以前的原始習慣并不具有法的性質,它是氏族社會全體成員共同意志的體現(xiàn),如禁止氏族內結婚、氏族成員互相幫助、共同防御一切危險和侵襲以及血族復仇等,都是為了維護其生存而自然形成的共同行為規(guī)則。它是依靠傳統(tǒng)的力量、人們內心的信念和氏族長的威信來維持的。階級社會中存在的習慣也不都具有法的意義,很多屬于道德規(guī)范。習慣成為法的淵源,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相當長時期以來確有人們慣于遵行的事實;2、其內容有比較明確的規(guī)范性;3、現(xiàn)行法沒有關于該項行為的規(guī)定,且與現(xiàn)行法基本原則沒有抵觸;4、需經國家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