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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區(qū)域旅游聯合執(zhí)法交流(跨區(qū)域旅游聯合執(zhí)法交流發(fā)言)

2023年03月17日 02:36:471網絡

1. 跨區(qū)域旅游聯合執(zhí)法交流發(fā)言

尊敬的各位領導、同志們: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們在這里隆重舉行市檢察院和 XX 鎮(zhèn)合作共建 XX 村電子監(jiān)控系統(tǒng)簽字儀式。

出席今天簽約儀式的市領導有: XXX、XXX。

出席簽字儀式的區(qū)領導有: XXX、XXX。

參加今天簽字儀式的鎮(zhèn)領導是: XXX、XXX。

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對各位領導和嘉賓的到來表示熱烈 的歡迎和衷心的感謝!

2. 跨區(qū)域旅游聯合執(zhí)法交流發(fā)言材料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0日10時,臨海市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例行公路巡查時發(fā)現351國道臺小線96K+500至96K+600路段被石渣污染,車號為浙JXXXXX普通貨車有違法嫌疑,執(zhí)法人員指揮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接受檢查。經現場調查及勘查,該行為系駕駛員郭XX為貪圖省事,對所駕駛的貨車裝運的貨物(石渣)未采取防護措施所為,造成公路(瀝青)路面污染16平方米。臨海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完成了對該案的調查,查明了郭XX的違法事實,依法給予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二、法律分析

1、對證據采信理由的說明

臨海市交通運輸局對該案的調查取證,符合《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臨海市XX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即現場駕駛員郭XX)對臨海市交通運輸局收集的證據未提出不同意見,這些證據證明浙JXXXXX普通貨車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

對現場駕駛員郭XX的《詢問筆錄》,以及對現場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證明浙JXXXXX普通貨車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事實。

2、對決定裁量理由的說明

關于對臨海市XXXX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XXXXX普通貨車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為的罰款數額問題,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墩憬〗煌ㄟ\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9版)》規(guī)定:“在公路上車輛裝載物觸底拖行,印痕在20米及以上,30米以下或運輸物品拋灑、滴漏、掉落等,污染路面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由于臨海市XXXX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XXXXX普通貨車掉落的石渣對公路路面造成的污染共計16平方米,違法程度屬一般行為,且當事人改正了違法行為,對灑落物進行了清理。因此,對臨海市XXXX有限公司處以罰款1500元。

三、典型意義

公路灑落物一直以來對行駛車輛危害較大,是公路上的“隱形殺手”。相信很多交通參與者都看到過公路上掉下的灑落物,除了常見的貨物、車輛掉落的零部件,還有就是車上喝完的礦泉水等一些垃圾……

然而,往往這些駕駛人一時的疏忽,沒有將貨物捆綁牢固,還有就是隨手將車內礦泉水瓶等一些垃圾直接丟出窗外,掉落在公路路面上,這樣就給后方行駛的車輛埋下安全隱患,造成極大的危害,會影響車輛通行且可能引發(fā)交通事故的嚴重后果,因為司機駕車行駛過程中,突然發(fā)現前方不明物體飛至,會本能地采取緊急避讓措施。突然剎車、猛打方向,極易引發(fā)追尾、撞護欄,甚至造成翻車的慘劇。《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車輛應當規(guī)范裝載,裝載物不得觸地拖行。車輛裝載物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的,應當采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駛。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7日8時55分,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S28臨海市區(qū)高速道口巡查,發(fā)現皖XXX大客車載客從溫嶺開往貴州,與包車牌上的信息不一致。本機關于2022年1月20日對該公司涉嫌客運包車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取證發(fā)現:2022年1月17日8時55分,孫XX駕駛安徽省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所屬的皖XXX大客車載客55人(含1名小孩)從溫州途經溫嶺開往貴州省六盤水,車子從溫州上了一部分乘客,途徑溫嶺有一個站點,又上了一部分乘客。所持的省際包車牌為合肥市-溫州市,實際行駛路線與包車牌不相符。經調查發(fā)現,安徽省XX有限公司所屬的皖XXX大客車涉嫌客運包車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臨海市交通運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二、典型意義

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我們認為:此類案件執(zhí)法的關鍵主要有三點。一是違法行為人的身份情況。該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身份必須是取得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包車經營者,二是涉案的運輸的車輛已取得道路運輸證,本案中,涉案車輛有取得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是:省際旅游客運。三是調查的全面性。本案中,執(zhí)法人員通過現場筆錄、乘客的詢問筆錄,受委托人的詢問筆錄,包車客運標志牌等證據材料,證明該客運包車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日14時52分,臨海市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在臨海市花北站巡查時,發(fā)現韋某某駕駛的浙J.D65XX轎車有違法嫌疑,經檢查相關證件及對駕駛員韋某某和乘客詢問得知:2021年4月2日14時28分左右,浙J.D65XX轎車所有人兼駕駛員韋某某通過本人手機接收滴滴平臺派單,從臨海市后山托運站攬客4人開往臨海市花北站,當車開到臨海市花北站停車下客時,被臨海市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查到,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營運證件。通過調查取證,得知浙J.D65XX轎車是韋某某于2018年9月購買注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被查時并沒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也沒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韋某某自行下載軟件加人滴滴平臺,駕駛員承認4月2日14點52分該單運費為10.2元。乘客手機顯示車費為13.96元。執(zhí)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韋某某立即改正并決定給予:警告,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二、法律分析

1.常識認為利用互聯網實現約車載客目的車輛就是網約車,而法治觀念上網約車全稱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調整。一是從種屬關系上講,最上位概念是汽車,受驅動力、車輪數、載重量等限制,次上位概念是出租汽車,受運營標志、車載設備、計價器、頂燈等限制,下位概念是網約車,受車輛條件、服務方式等限制,若常識概念為一大圓,則法治概念僅為其中一點,點外皆為法外。二是從約車方式上講,自行下載出行軟件只是一種單方實施行為,如果沒有與獲得特別許可之平臺公司簽訂書面協議,則沒有形成法律關系,產生不了法律效力,以事實行為代替法律行為,因資質缺位必將受到法律規(guī)制。三是從營運關系講,網約車經營不僅是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與平臺公司、乘客之間民事法律關系,因其屬于許可經營,與行政主體間行政法律關系尤為明顯。具體到本案,當事人韋某某從事載客收費車輛既不是網約車,也不是出租車,是非營運車輛,且未申請獲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其后果自然不受法律保護。

2.常識認為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主體應是平臺公司,不應是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而法治觀念上該主體包括平臺公司、車輛(所有人)、駕駛員。一是從法律上來說,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都必須依申請獲核準后方能取得,故平臺公司、車輛所有人、駕駛員皆成為許可申請人主體,且交通運輸部2017年7月31日出臺之交法函〔2017〕564號文亦明確作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均適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立法解釋。二是從法理上來說,網約車經營者平臺公司須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實行公司化經營,加入平臺公司之車輛所有人、駕駛員與其構成勞動合同關系,身份上對平臺公司具有從屬性和依附性,既然平臺公司須經許可,則車輛所有人、駕駛員作為其職工自然應經許可方可從事平臺公司業(yè)務。三是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平臺公司如果是合法主體,客觀行為合法,與車輛所有人、駕駛員又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則后者之非法責任要求由其承擔明顯缺乏法律上之因果關系,既不符合過錯責任原則,也不符合無過錯責任原則。具體到本案,當事人韋某某既是非營運車輛浙J.D65XX轎車所有人,也是該車駕駛員,且其與滴滴出行平臺公司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卻從事載客收費行為,故其理應適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成為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主體。

3.常識認為無資質網約車比正規(guī)出租車價格更低、服務更好,更加便民,更受市場歡迎肯定,存在即為合理,而法治觀念上認為合理不一定合法,正規(guī)出租車出具發(fā)票確認了運輸合同,車載裝備保障了服務質量和視聽資料證據取得,運營標志和頂燈確保群眾監(jiān)督下物證、人證易得,駕駛員擁有從業(yè)資格證對保證乘客生命安全更有說服力,乘客人身意外保險費繳納避免了交通事故下對乘客二次傷害,簡言之就是乘坐合法車輛生命更安全,財產更安全,權益更安全。另,價格受供求關系影響,服務受市場地位左右,所以,僅從方便、便宜等眼前急切利益出發(fā)作簡單價值判斷意義不大且存有潛在風險。具體到本案,當事人韋某某與平臺公司無勞動合同,給乘客未繳納人身保險,加之其車輛非營運性質,運輸合同成立及效力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對乘客而言,其請求侵權責任賠償主體范圍和能力明顯要小于正規(guī)出租車上乘客;對韋某某自身來說,如其與保險公司簽訂之合法有效合同明確約定,投保之家庭自用車不能從事營運活動,則其非法營運造成事故之損失,如傷者醫(yī)療費、修車費、鑒定費等,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賠付請求,故無論對當事人還是對乘客,都是兩敗俱傷結局。

三、典型意義

韋某某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案是臨海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zhí)法隊組建后打擊非法營運專項整治的成果之一,也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施行以來查處無資質網約車較為成熟的案例。該案典型意義在于:一是實現了宣傳網約車管理法規(guī),引導互聯網共享經濟健康發(fā)展查處目的。無資質網約車因其便民贏得了乘客廣泛支持,經過對立統(tǒng)一辨析安全與便民分合利弊后,有效引導了輿論走向,無論是當事人還是網民,大多都已經明顯消除了對抗抵觸情緒,能理性認同無資質網約車違法性與危險性;二是體現了以案釋法既是合力之流又是張力之源理念,其手段是執(zhí)法者的普及宣傳,其目的是取得市民理解支持。

3. 跨區(qū)域綜合執(zhí)法存在的問題

經過上級部門要求或者批準的跨區(qū)域執(zhí)法是合法的,而且現在這類區(qū)域聯動和異地互查已經很常見了,很大程度來說,這是一個很好的執(zhí)法進步,中國是人情社會,而跨區(qū)域執(zhí)法避免了很多人情干擾。但是未經批準,民警私自跨區(qū)域執(zhí)法是不允許的。

4. 跨區(qū)域旅游聯合執(zhí)法交流發(fā)言稿

在這里我學會了擔當和責任

5. 跨區(qū)域聯合執(zhí)法機制

雙重管理機制是為進一步理順管理職責關系,提升執(zhí)法專業(yè)性和高效性。

一、明確管理權限

鎖定綜合行政執(zhí)法編制總量,堅持執(zhí)法人員“凡進必考”原則。

鎮(zhèn)(鄉(xiāng)、街道)負責賦予權限的綜合行政執(zhí)法工作,人事、經費、裝備等“人、財、物”權均由屬地統(tǒng)籌管理,同時建立相關考核獎勵制度。

區(qū)級行政執(zhí)法部門負責未賦予鎮(zhèn)(鄉(xiāng)、街道)權限以及跨區(qū)域、重大執(zhí)法活動的指揮調度,對基層執(zhí)法隊伍進行業(yè)務指導、教育培訓和監(jiān)督檢查。

二、形成管控合力

鎮(zhèn)(鄉(xiāng)、街道)建立綜合行政執(zhí)法大隊與轄區(qū)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參與的區(qū)域聯合執(zhí)法機制,充分發(fā)揮執(zhí)法隊伍的主體作用。

區(qū)級行政執(zhí)法部門牽頭搭建與公安、市場監(jiān)管、安全生產等領域的橫向聯合執(zhí)法平臺,對跨區(qū)域、重大執(zhí)法案件和執(zhí)法過程中的難點問題、重點區(qū)域進行聯合懲處治理。

三、強化協作配合

鎮(zhèn)(鄉(xiāng)、街道)與區(qū)級行政執(zhí)法部門共商共議,加強執(zhí)法人員培訓,限時取得執(zhí)法資格證件,同時建立健全執(zhí)法記錄、公示、責任追究和案件移送等機制。

共同提升基層執(zhí)法隊伍業(yè)務能力水平,提高執(zhí)法權限下放承接能力,打造一支“懂專業(yè)、有素質、敢擔當、守規(guī)矩”的為民執(zhí)法鐵軍。

6. 旅游聯合執(zhí)法檢查

隨著旅游業(yè)的迅猛發(fā)展,旅游已成為大眾消費的產品。對旅游服務質量的投訴也越來越多,尤其旅游業(yè)進入旺季往往成為投訴的高峰期,對旅游業(yè)的批評也隨之大增。

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成為旅游行政執(zhí)法的難點問題,也成為旅游業(yè)遭詬病的最大的原因之一。

旅游市場的整治和規(guī)范必須依靠旅游,物價,公安文化,交通,勞動,衛(wèi)生,城管,質監(jiān),工商及安檢等部門聯合,對旅游市場進行綜合檢查和治理整治和規(guī)范旅游市場,成為旅游行政執(zhí)法面臨的一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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