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8至6世紀的王政時期,古羅馬法律的表現(xiàn)形式是原始習慣法.公元前6世紀末奴隸制國家形成以后,羅馬法律從不成文的習慣法向成文法演進,公元前451一前450年,羅馬制定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8至6世紀的王政時期,古羅馬法律的表現(xiàn)形式是原始習慣法.公元前6世紀末奴隸制國家形成以后,羅馬法律從不成文的習慣法向成文法演進,。元前451一前450年,羅馬制定著名的《十二銅表法》,這是羅馬法發(fā)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此前的習慣法是口耳相偉,含混不清的,司法官使用習慣法時任意曲伸,平民深受其苦,十二銅表法的出現(xiàn),使刑事訴訟中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訴訟中的裁決有了確定和公開的法律條文作為準繩,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貴族的司法專斷。十二銅表法是當時羅馬社會政治斗爭,特別是平民與氏族貴族斗爭的產(chǎn)物.它集中了過去的習慣法,并結合當時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編纂而成.它是羅馬習慣法向成文法轉變的重要標志,是羅馬法發(fā)展的基礎.習慣法通常是由貴族制定的.是不成文法.所以平民深受其害。
禮與刑的關系?
一般認為,禮的很多規(guī)范實質(zhì)上具有法律甚至國家根本大法的性質(zhì)。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來懲治和防止犯罪。禮與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組成部分。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調(diào)整社會關系和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凡是禮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禮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輔相成,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入刑,相為表里”。二者之間,既有聯(lián)系也有區(qū)別,概括而言,禮刑一般關系是這樣的,“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的不可分割的兩個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了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一種積極的規(guī)范,即正面地、積極地規(guī)范人們,要求人們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而“刑”是同“禮”相對應的一個范疇,多指刑法和刑罰,處于消極被動狀態(tài),是對于—切違背禮行為進行的處罰。凡是禮所禁止的,亦為刑所不容,二者相輔相成,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入刑”。具體而言,其關系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一)禮與刑有相同點.二者關系密不可分這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1.禮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礎和淵源。在中國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過程中,法以刑為主要內(nèi)容,刑與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很大一部分來源于習慣法。習慣法又來源于包括以祭祀習俗、禮儀規(guī)范等形式為代表的一部分禮。這部分禮經(jīng)過改造,逐漸上升為法。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律出于禮"。2.夏商西周以禮為社會規(guī)則與行為規(guī)范,禮同樣發(fā)揮著法的功能和作用。禮尤其周禮的制定與實施,是為了滿足統(tǒng)治階級需要,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禮不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質(zhì),而且由于禮是經(jīng)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國家機器的強制力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強制性。違反禮的規(guī)定和要求,就是違反國家法律制度,同樣要受到嚴厲制裁。禮作為法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不僅以刑的強制力為后盾保障貫徹實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著刑的規(guī)范要求。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寓刑于禮"。3.禮與刑又是相輔相成的,共同構成了西周奴隸制法制的完整體系。與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相一致,統(tǒng)治者以禮為主,以刑為輔。只有當禮失去效用時,才施用刑罰,刑是禮必要的補充。同時,刑的制定和實際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禮為指導,用刑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禮治秩序